主办:武汉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
地址: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122号邮编:430070
网管:webmaster@whut.edu.cn鄂ICP备鄂ICP备05003336号-17
ENGLISH | LE FRANÇAIS | 日本語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,防范决策风险,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,根据《武汉理工大学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实施办法》(校党字【2020】12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是指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要坚持科学、民主、依法决策;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;要遵守党内法规、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,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;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强化监督检查措施,加大责任追究力度。
第三条 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。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,属于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,由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:
(一)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
1.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。
2.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、重要措施。
3.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、报告、方案等。
4.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5.师生思想政治工作、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6.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7.宣传思想工作、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8.加强对学院分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、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,学术委员会、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,教职工代表大会、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。
9.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、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。
(二)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
1.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2.学院教职工队伍的教育、培养、管理和监督等重要事项。
3.学院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。
4.教职工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、奖励、惩处、民生保障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(三)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
1.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、实施意见及具体方案。
2.涉及学院办学指导思想、办学方向与方针等重要事项。
3.学院规章制度、发展战略与规划、综合改革、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或修改等重要事项。
4.学生培养、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教学计划、教学改革方案、教风学风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安排等重要事项。
5.学院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等重要事项。
6.研究生招录等重要事项。
7.学院先进典型选树、宣传等重要事项。
8.涉及学院安全稳定事件的重要事项。
(四)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第五条 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包括:
(一)学院内部机构干部的调任和党政纪处分。
(二)院级干部、优秀干部推荐,教职员工到院外单位任职推荐。
(三)上级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、政协委员、政府参事以及民主党派组织、人民团体负责人推荐。
(四)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管理事项。
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:
(一)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方案的编制、年度经费分配方案、年度报告、考核验收等重大事项。
(二)国内及国(境)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,中外合作办学、境外办学等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
(三)与其他学院、地方政府、企事业单位开展重大合作项目。
(四)大型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。
(五)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:
(一)学院年度财务情况。
(二)学院接受捐赠情况,特别是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捐赠情况。
(三)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费用及特殊费用支出。
(四)学院2万元及以上重要资产的处置,5万元及以上重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事项。
(五)其他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。
第八条 按照学校规定或者经学院党委书记认定,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
第九条 决策的基本要求
(一)学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《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委员会会议事规则》《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》等相关文件。
(二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,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。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,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。紧急情况下,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,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
(三)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,要明确、完整、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、决策形式与程序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决策结论等内容,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。
(四)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第十条 决策的保障机制
(一)回避制度。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、需要回避的情形,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(二)公开制度。除涉密事项外,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。
(三)考核制度。把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纳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。
(四)汇报制度。学院定期将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情况,按有关要求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。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情况,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。
(五)监督检查制度。学院党委加强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;学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;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,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6起施行。